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工作流程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申请、审批、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外出审批规定处理工作等内容,适用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管理。
1术语和定义
外出审批是指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受委托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就学、参加诉讼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区),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进行的审核、审批的执法行为。
2外出事由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要有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加考试等需要离开执行地的;
(2) 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
(3) 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
(4) 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5) 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但不包括赴外地务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
3外出审批程序
3.1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外出审批程序
3.1.1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2审批
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自收到外出申请当日审核外出理由、期限、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并签署相关意见,同时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社区矫正 对象事项审批告知书》,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
3.2超过七日不满三十日的外出审批程序
3.2.1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3.2.2审核
委托的司法所当日审核外出理由、期限、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同意的,应当在收到外出申请及时报执行地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
3.2.3审批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自收到受委托司法所报批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发 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
3.2.4期限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30日。
3.3单次外出超过三十日或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
3.3.1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向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3.3.2审核
委托的司法所当日审核外出理由、期限、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同意的,应当在收到外出申请及时报执行地县(市、区)级社 区矫正机构审核。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 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的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3.3审批
执行地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送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审批结果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3.4经常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程序
3.4.1条件
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外出理由应当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
(2)每月至少往返所跨设区的市、县(市、 区)三次及以上的;
(3)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和出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规律;
(4)除必须途经外,不包括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外的第三地。
3.4.2申请
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一般应当由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受委托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
3.4.3审核
司法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当日对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理由、期限、目的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4.4审批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司法所报批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送达《社区矫正事项审批 告知书》,同时通报同级检察院。到期后,社 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4.5期限
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一个批准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矫正期限不满六个月或者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无须六个月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批准的有效期。
3.4.6特殊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活动的出行目的地、出行路线、时间、频次不固定且无规律的,应当按照正常外出管理的规定审批。
3.4.7违规处置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违反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经常性外出审批事项终止, 且六个月内不再批准。
3.5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执行地就学或者长期培训的审批
可以参照《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要求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管
4.1监管方式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4.2协助监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请求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
4.3报告情况
批准经常性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应当至少提前一日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向司法所报告,且应当每月书面报告外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做好记录并向县(市、 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备。
5销假
5.1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执行地,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销假手续。
5.2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返回后要如实提供其外出期间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其他与外出 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
5.3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的,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或者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报告手续,由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按程序审批。
6违规处置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建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7其他
依据国家法律以及本省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