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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75N/202311-00019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3-11-28 09:11:19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司法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年11月28日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词:

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11-28 09:11 来源:金寨县司法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执法单位在收到省、市制定的本部门不予处罚清单后,于五日内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并同步抄送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县直执法单位转发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后于三日内在政务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各执法单位要结合自身执法权限和实际,严格落实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但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各县直执法单位对于乡镇赋权执法事项中涉及的轻微免处事项要进行指导培训,规范执法程序。各乡镇和县直执法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提炼的经验做法、案例信息请及时报送至金寨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邮箱:

jzfzb125@163.com。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金寨县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皖政办〔20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 《安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提升 行政执法质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 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 处罚清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满意 度,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推进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应 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制定标准,规范 适用实施程序;坚持过罚相当,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和避免过度执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深化精细化执 法,创新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 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防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工作目标。2023 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不予处罚清单制定主体。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制定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事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实施 的,还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制定相关清单 的,可以在本系统直接适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 可以结合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本地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不予处罚清单。

 (二)确定不予处罚清单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梳理法定行政处罚 事项,重点关注高频发生、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大 的处罚事项,结合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规定,确定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清单范围,进一步明确“违 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具体 标准,依法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情形,行政执法 部门可以细化明确“足以证明”的具体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不予 处罚清单。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 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三)严格不予处罚清单制定程序。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应当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 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不予处罚 清单印发后,制定部门要及时做好备案、公布和政策解读,并于 印发后15 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适用上级部门相关清单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实行不予处罚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  展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评估,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清单。评估周期由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根据实际确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的,不予处罚清单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开展清理和动态调整。

(五)规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 格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 当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但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 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不予处罚的案件, 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采 用批评教育、约谈、发送告知书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及时改正。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清单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轻微违法不予 处罚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制定、实施 中的重要问题,有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 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利用报刊、电视、新媒体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 强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明确制定实施不予处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 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等方 式,对本地、本系统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予处罚清单实施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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