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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75N/202402-00027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4-02-20 17:22:31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4-02-20 17:22:31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司法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主动回应】【以案释法】男子欠款70万不还,利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七十二变”规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文  号: 词:

【主动回应】【以案释法】男子欠款70万不还,利用儿子微信消费110万,“七十二变”规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2024-02-20 17:22 来源:金寨县司法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借钱不还成了被执行人

一边继续哭穷拒不还钱

一边又用儿子微信“暗度陈仓”

明明能还上欠款

却偏要当“老赖”

在犯罪边缘疯狂试探

欠70万余元不还,

是没钱还是不想?

湖南邵阳的刘某曾向多人借贷,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

还款期间,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批案件就陆续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仍然拒绝履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和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传唤了刘某并对他进行拘留查问。

2021年11月,法院在拘传刘某时发现,刘某利用儿子小帅的身份注册了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账单显示,刘某微信年度消费共计110万余元,年度收入共计89万余元。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到了20万元,并将这20万元用作经营开支。原来,刘某并非完全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只是存有侥幸心理,转移财产、狡兔三窟。

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涉案欠款未还的情况下,仍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13万余元。

2022年,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刘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2022年9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

法院:被告人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湖南省新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案件当事人

应严格履行生效判决内容

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

本案中,刘某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导致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延伸拓展

0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 有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03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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