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5月17日,程某与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租给姚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租金1000元/月。租赁期满后,由于水电费还有拖欠,程某遂要求姚某补齐水电欠费,却遭到姚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口角。2024年5月17日,程某收房时发现房屋满地狼藉,空调、冰箱、洗衣机、房门、茶几、风扇等家具家电都被恶意损坏,无法使用。在查明房屋设施是姚某故意损坏后,程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29元。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退租时,应保证房屋及相关家具家电完好。本案中,姚某恶意损毁租赁物,未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法院判决姚某承担赔偿责任,既是对程某实际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姚某不良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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