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司法局2023年至今取消的权力目录如下: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外出七日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
1.受理阶段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签署意见;2.审查阶段责任:7日以内司法所签署,7日以上30日以下报社区矫正局审批。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发放外出审批告知书。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体罚、虐待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4.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对保密的信息的;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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