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75N/202503-00020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内容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 发文日期: 2025-03-09 09:06:3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3-09 09:06:3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司法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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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司法局其他权力目录

2025-03-09 09:06 来源:金寨县司法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权力 公证员免职报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权力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律师工作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律师工作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律师工作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其他权力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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