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
您在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关于要求认定原计生服务所人员入编前工龄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责成专人承办,经研究并请示省市人社部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龄政策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国家为解决特定人群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而出台的相关政策。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认定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我省2010年乡镇卫生院改革,对竞聘上岗的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给予明确规定。您与陈斯等20位同志经过县统一招考后聘用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之前由乡镇聘用的工作时间认定连续工龄问题,国家和省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您们要求参照民办教师或乡镇卫生院医改时的临时聘用人员工龄政策执行,没有政策依据。
二、省人社厅致广德县人社局《关于乡镇聘用制计生专干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3]43号)明确:“根据中组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规定,乡镇聘用干部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你县乡镇计生专干在被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前是由乡镇自聘的。对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自聘计生专干工作期间计算工龄问题,缺乏国家政策规定。因此,你县聘用制计生专干原由乡镇聘用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您与陈斯等20位同志在经县统一招考聘用前,在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期间,均由乡镇自聘,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因此,由乡镇聘用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以上答复妥否,如有不妥或疑问之处,请予以反馈或垂询。联系电话:7356158、7356156
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