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878/202205-00005 信息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5-23 19:32:47
发布机构: 金寨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2-05-23 19:32:47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社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执法结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执法结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5-23 19:32 来源:金寨县人社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被处理(处罚)安徽罡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和振华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341500152996599A

法定代表人:杨海平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在承建金寨县无锡大洋高科热能装备有限公司热控系统生产(储能加热及电控系统产业化)项目时,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金人社监令〔2022〕99号)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人社监理(罚)告〔2022〕3号)及送达回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给如下行政处罚:5.5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寨农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罚款(备注栏注明: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缴纳记录报送至金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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