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人社监罚〔2024〕1号
被处理(处罚)人:正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郡学路与皋城东路交叉口(原翔基电机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341500MA2WCMWF1C
法定代表人:方茂兵
经调查,你(单位)在承建绿城金寨春风里项目四、五期二三批次及幼儿园建安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时,未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行为已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玖万玖仟元整(¥:99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缴纳罚款(备注栏注明:金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缴纳记录及时报送至金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停止履行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