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同意筹备设立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同意筹备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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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人社局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一(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权限,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