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审批依据………………………………………………………1
二、申请条件………………………………………………………3
三、办理流程………………………………………………………4
四、申请材料………………………………………………………6
五、相关说明………………………………………………………7
审 批 依 据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见附件)
申 请 条 件
一、申请人
在全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场所大小视位置而定),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验资报告。
办 理 流 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信用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相关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原件(带市场监管局水印)
(3)租赁协议原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含询证函和余额查询单)
二、延续申请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
(2)三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财务审计报告
三、变更经营地址
(1)劳务派遣变更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变更法人
(1)劳务派遣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决议书
五、变更企业名称
(1)劳务派遣变更申请表
(2)股东会决议书
相关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明确,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是实缴资本而非认缴资本。因此,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实缴不少于二百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等证明。
(二)实缴资本已达到二百万元但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不符,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申请人应按登记的注册资本缴足资本金,或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三)关于延续申请的时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三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否则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重新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经办股室电话:0564-7356380
附件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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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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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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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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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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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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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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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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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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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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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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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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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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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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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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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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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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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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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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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六安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单 位 名 称: (公章)
许可证编号:
申 请 日 期: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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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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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实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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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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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固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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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负责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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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固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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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方式 |
电话传真 |
|
Email或 QQ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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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所地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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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自有: 平方米 租用: 平方米 |
办公场所 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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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际经营地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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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来实 际经营情况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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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人数及劳 动用工备案人数 |
人,备案 人 |
人,备案 人 |
人,备案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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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 保险情况 |
基本养老保险 人,基本医疗保险 人,失业保险 人, 生育保险 人,工伤保险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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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劳动 报酬情况 |
拖欠□ 不拖欠□;足额支付□ 未足额支付□;低于□ 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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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子公司 或分公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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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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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内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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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 派往用工单位 主要情况 (可附页) |
派往用工单位名称 |
派遣 用工 人数 |
派遣 协议 期限 |
派遣 用工 岗位 |
参加 工会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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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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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受理部门意见:
受理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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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意见:
经办科室(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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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许可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本申请表单位信息及经营情况部分由申请人据实填写,其中有选项□的,请选项中打√;
2.本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市局存档。
附件3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填表人:xx 联系电话:xx
企业名称 |
Xx企业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工商成立日期 |
营业执照核准日期 |
法定代表人 |
Xx |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181xxxxxxxx |
企业联系电话 |
0564-xxx |
登记机关 |
XX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资本 |
XX元 |
经营范围 |
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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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公司实际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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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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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法人由Xx变更为Xx(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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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本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时,除提交的材料外,也已经持有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已经提交的和承诺已持有的的材料真实、客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否则,本单位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接受处理处罚并记入本单位信用档案,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承诺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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