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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0464/201907-00008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内容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发文日期: 2019-07-13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9-07-13 00:00:00
来源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A类)
文  号: 词:

关于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A类)

2019-07-13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张怀安委员:

你在县第十届第三次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车库产权证办理的建议案》(第13号),县政府转交我局办理。在此,非常感谢你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全县开发小区车库(位)办证情况

县城已经建成商住小区34个,其中开发企业对车库已依法销售备案,并办理房产(或不动产)登记的有7个。有的商住小区车库虽已备案销售,但没有申报登记;有的商住小区车库属人防工程,虽然已经销售,但车库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不能颁发证书。地下车位目前都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车库登记发证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金寨县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库)登记发证办法(试行)》(金房管[2016]08号)文件规定,人防工程、消防通道、市政通道、过街通道等共用部位建筑面积单列计算,不计入公摊。只测绘,确定位置、面积,不得分隔,不得销售登记发证。地下车位(库)原则上只能销售给本小区业主,销售给本小区以外业主的,需经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在社区同意,并履行相关公告程序。开发小区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地下车位(库)为公共配套设施的,由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原无规划、无分隔的地下车位(库),应聘请专业建筑设计单位按原规划车位总平面图出具正式的分隔图纸,并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因此,小区车位(库)能否销售和登记发证要符合相关规定。县政府同意继续按照(金房管[2016]08号)文件规定办理车库不动产登记。

三、下步工作建议

1、加大对商住小区车位(库)销售办证法规政策宣传。

2、主动服务于开发企业,提前告知开发企业相关规定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流程、时限等。

3、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协调沟通,对合法合规销售的车库迅速登记发证。

因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办理,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无法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完成,属不动产登记中心常规业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及时受理、办理符合条件的车库登记发证,在12月底,将车库办证情况再次以信函的形式向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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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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