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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SD003240560/201807-00125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内容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文日期: 2018-08-09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8-08-09 00:00:00
来源单位: 国土资源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文字解读】关于《金寨县土地征收暂行办法》中土地征收范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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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金寨县土地征收暂行办法》中土地征收范围的解读

2018-08-09 00:00 作者:办公室 来源:国土资源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确定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建设项目用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二、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项目配套建设需要,征地红线范围外确需征收的土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只征不转”的方式实施征收。

三、 城镇规划范围外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用地,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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