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确定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建设项目用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县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二、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项目配套建设需要,征地红线范围外确需征收的土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只征不转”的方式实施征收。
三、 城镇规划范围外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用地,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只转不征”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