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会不会给夫妻之间
处理房产带来困扰,
以后该如何维护好双方合法的权益呢?
放心!有法在,就有公平在,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细释: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无需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注释: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材料。
不动产登记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是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
夫妻一方悄悄卖了房,另一方利益咋办?
据有关人员介绍:“不论是夫妻还是其他任何关系,只要是不动产共有人,但是是隐性共有人的,我们建议都要尽快来加个名字,用实名登记来保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意思即是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该不动产。
而如果有人遇到了丈夫瞒着她,私自把房子卖了,资金也悄悄转移的情况,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婚姻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利益。但如果能够及时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麻烦就会少很多,权属明确,自己的利益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