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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1802-00002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8-02-10 08:46:37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8-02-10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8-02-10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67007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集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群众自建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  号: 金政办〔2018〕4号 词: 乡镇集镇规划、自建房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集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群众自建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8-02-10 08:46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 20184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解决全县乡镇集镇规划区内(不含梅山镇)国有土地上群众自建房因审批手续不全影响不动产登记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一、政府出让土地给群众自建房

1.出让国有土地给群众自建房,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土地竞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超出土地出让界线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按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土地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超出土地出让界线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处罚到位后,完善征地审批手续,按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审批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3.出让土地上房屋已建成,没有办理规划.施工.消防审批手续的,对2013731日前建成的自住房,免予违法建设处罚;对2013731日前建房并进行买卖的和2013731日后擅自建房的,按违法建设予以依法处罚。具体建房时间和房屋是否买卖由乡镇政府界定。

4.房屋安全质量由建房人委托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建房符合建设规划、安全质量合格或者经整改验收合格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证明,不再补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县消防大队对自建房用于经营,按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经县消防大队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5.出让土地给群众自建房,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容积率指标,建房没有超出土地出让界线的,按照已建房屋现状予以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6.对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容积率指标,有文字依据证明因乡镇集镇建设规划统一要求,导致建房面积超过约定容积率的,免于处罚,按照已建房屋现状予以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7.对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容积率指标,擅自超容积率建房的,对超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法给予处罚,按申请补办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审批手续后,再按照已建房屋现状予以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二、乡镇政府安排土地给群众自建房

1.因集镇建设需要,乡镇政府转让房基.征地拆迁安置房基.街道拓宽同意群众占用国有土地建房,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且乡镇政府承诺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当时签订的相关协议.承诺或证明材料,在协议约定用地界线范围内的占地和建筑免予处罚;超出协议约定用地界线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超出土地出让界线占用土地和2013731以后擅自建房的规定给予处罚。

2.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补办供地手续。对自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的,可以按申请补办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土地审批手续。

3.商业用地必须按申请补办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土地审批手续。

4.对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合格或者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证明,不再补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消防部门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三、开发企业转让土地给群众自建房

1.开发企业转让出让土地给群众自建房,没有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审批手续的,先由开发企业和现土地使用人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分户办理土地登记。

2.对符合规划,超出土地出让界线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房的,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依法给予处罚,按申请补办土地审批手续时土地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协议出让土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开发企业转让的土地一并办理土地登记。

3.对超出土地出让界线占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依法给予处罚,完善征地审批手续,按上述补办协议出让后,再连同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一并办理土地登记。

4.房屋安全质量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合格或经整改验收合格的,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核实证明。不再补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给予办理。

四、相关要求

1.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没有进行建设或正在实施建设的必须先停止施工,待完善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后再行建设。在此期间擅自抢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2.全县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自建房补办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应自发文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逾期不补办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罚。但对擅自改变土地和建设规划用途的,必须恢复土地和房屋批准用途后才能给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和房屋首次登记只能办给第一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3.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已经认定为违法建设,决定拆除的建筑不予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4.为了简化手续,使用统一审批表,由乡镇政府、县行政执法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分别签署意见,共同会签审批。

5.本文下发之日起,乡镇集镇规划区内无论是单位项目建设,还是个人建房都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加监管,在此之后再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责任外,还将追究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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