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牛某某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安徽省金寨县XXXXXX
经查,2022年5月2日、7日、9日凌晨,你利用担任金寨县映山红大道与金叶路交口边坡治理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调度员的便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块石以300元/车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14车(4轴工程车),获违法所得420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矿产资源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送达给你,你当即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2、根据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之规定,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计2100元。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63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