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邵某某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安徽省宁国市XXXXXX
经查,2022年6月12至14日,当事人以发展种植山核桃和黄精、并需要提取土质样品运送至马鞍山等地化验分析各种元素成分及开挖水塘蓄水对其浇灌为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金寨县关庙乡大埠口村大竹园组非法采挖矿产资源(麻骨砂),后期经专业测绘公司现场勘测采挖山体面积为634.4㎡、麻骨砂方量为333m³(其中转运至南溪一处空地堆放的约10m³、暂扣至关庙乡执法大队的约10m³),其余的都堆放在现场。参照县乡村振兴公司近期处置乡镇周边此类麻骨砂竞争性谈判价格53元/m³计算,市场价值17649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你,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赔偿损失17649元;
3.对暂扣的3车麻骨砂(含少量矿石),交由关庙乡人民政府处置;
4.对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17649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