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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208-00010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8-29 09:36:06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2-08-29 09:36:06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2〕23号)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2〕23号)

2022-08-29 09:36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 事 人:储某某

家庭住址:安徽省金寨县XXXXXXXX

2022年7月31日,你未经批准擅自采挖铁冲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近黄砂堆场地下的麻砂1122吨(748立方米),拉运至自己的洗砂点(铁冲乡原水泥厂)堆放,准备进行筛分清洗后对外出售,参照县工矿投资有限公司近期处置城区周边此类麻砂竞争性谈判价格53元/立方米计算,市场价值39644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0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你,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赔偿损失39644元;

3.对堆放在洗砂点(铁冲乡原水泥厂)的1122吨麻砂予以没收,交由铁冲乡人民政府处置。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39644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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