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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208-00011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8-30 09:37: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2-08-30 09:37:11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2〕24号)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2〕24号)

2022-08-30 09:37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 事 人:郑某某   

家庭住址:安徽省金寨县XXXXXXXX

2022年8月5日,你利用在金寨“绿城春风里”4、5期工地(3号地块)筛分石料及清运石渣的便利条件,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该工地电梯井施工所产生的块石,出售给于某某用于其负责的工程项目,拉运至梅山镇清水村土门组堆放,经测绘公司现场勘测块石方量为243.44吨,参照县乡村振兴公司近期处置城区周边此类块石竞争性谈判价格40.5元/吨计算,获违法所得9859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3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你,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时停止违法开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859元;

3.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986元;

4.对堆放在梅山镇清水村土门组243.44吨块石予以没收,交由县乡村振兴公司处置。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10845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二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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