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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408-00002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8-02 15:08:24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8-02 15:08:24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8号)
文  号: 金自然资罚〔2024〕8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4〕8号)

2024-08-02 15:08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事人:安徽坤锐特机械有限公司

查,2023年12月,安徽坤锐特机械有限公司在建设临时厂房过程中东北角超出供地范围。经现场勘,该厂房超出供地范围152平方米,属已批国有建设用地(皖政地〔2023〕39号)。经套合《金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超占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坤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出供地范围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等。

2024年7月24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8号)送达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坤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2平方米土地;

2.并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15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152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勇    竹春成

 话:0564-7356865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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