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松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安徽松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金新路以北广场时,超出供地范围。经现场勘验,“徽风皖韵”项目广场超出用地范围1239平方米,均为已批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246号)。经核实,超占部分符合《金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安徽松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超出用地范围建设广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法定代表人龚某星、现场施工人员张某传的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等。
2024年9月23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4〕12号)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1239平方米国有土地(鉴于该地块为国有土地,免予退还,尽快完善供地手续);
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设的1239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
3.并处违法占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 123900元。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1239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勇 竹春成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