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金政秘〔2024〕161号),收回金寨县梅山城区EOD项目史河(古柳巷至三号桥头)水系治理规划范围内23755.34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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