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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2412-00029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批复,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行政许可结果 发文日期: 2024-12-17 08:53:25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12-17 08:53:25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金寨县城乡一体化工程南溪夹河水厂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文  号: 金自然资(临)字〔2024〕24号 词:

关于金寨县城乡一体化工程南溪夹河水厂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2024-12-17 08:53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水利局: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金寨县城乡一体化工程南溪夹河水厂项目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金寨县南溪镇吴湾村境内临时用地765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使用期限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完成后向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等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单位需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不得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对于堆弃区域要加强安全管控,不得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灾害,确保安全。

此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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