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化县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0月,新化县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合武高铁安徽段站前三标先行用地范围在桥店村建设桥墩桩基。经现场勘验,新化县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地84平方米。经套合《金寨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全部为耕地。
新化县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超出先行用地范围占地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等。
2025年12月13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5〕4号)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新化县鑫盛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84平方米集体土地;
2.并处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计100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1008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勇 梁娜娜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