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自负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乱作为的;
(二)对群众办事不按照首接责任推诿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造成国家利益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的;
(七)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行为的追究由局纪检组作为具体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纪律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
第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