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局纪检监察组具体负责受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
第六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受理机构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处理结果确定后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投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采用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564-7356813;地址:金寨县新城区莲花山路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