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严格、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切实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专用设备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所配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巡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处置举报、信访线索;
(二)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等环节;
(三)日常执法检查及其他现场执法活动。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局执法大队负责利用执法记录仪等专用设备开展执法工作并妥善留存音像资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止。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一)非书面回复举报、信访等群众反映事项时;
(二)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介绍执法事由及执法依据时;就重大违法事实展开询问时;行政相对人签收执法文书时;
(三)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四)以留置、公告送达方式执法文书时;
(五)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第一时间将执法音像资料导出保存,整理后刻录成光盘并著签经办人;异地执法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不能及时导出保存的,应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导出保存。
第十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三条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根据规定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而未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存储或者维护执法全过程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的;
(六)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