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信息工作由局领导直接负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工作。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局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负责全系统各种信息的报送工作。
(五)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领导和各科室。
第四条机关各股室和各国土中心所都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局信息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
(二)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国土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六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其他需报知领导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股室、所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经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对于各股室、所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告知分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通报后及时向办公室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三)局信息统一归由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领导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外报送本局信息。
第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本局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各部门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