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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506-00019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6-13 15:25:32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5-06-13 15:25:32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5〕9号)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5〕9号)

2025-06-13 15:25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人:张某某   

经查,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25年4月底至5月21日,利用在和襄高速二分部碎石厂转运石料的便利条件,擅自将自将工程产生的石料对外出售6车(其中5月21日出售的1车碎石在运输途中被查获),销售单价1800元/车,获违法所得共计9000元。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2.石料买方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购买石料转账记录;

3.没收5月21日查获的1车碎石卸载照片及古碑镇接收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字〔20259号),并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 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900元;

    4. 对暂扣的一车碎石予以没收,交由古碑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99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勇 张伟

  0564--7356865

  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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