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某某
经查,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25年4月底至5月21日,利用在和襄高速二分部碎石厂转运石料的便利条件,擅自将自将工程产生的石料对外出售6车(其中5月21日出售的1车碎石在运输途中被查获),销售单价1800元/车,获违法所得共计9000元。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
2.石料买方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购买石料转账记录;
3.没收5月21日查获的1车碎石卸载照片及古碑镇接收证明材料。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依法向张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字〔2025〕9号),并告知张某某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开采;
2. 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 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计900元;
4. 对暂扣的一车碎石予以没收,交由古碑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没款共计99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勇 张伟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