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506-00052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决定,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6-30 16:44: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5-06-30 16:44: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5〕11号)
文  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然资罚〔2025〕11号)

2025-06-30 16:44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事人:三门峡众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25年3月,三门峡众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经现场勘验,三门峡众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法占地946平方米,占用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违法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临时工程协议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等。

2025年6月19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5〕8号)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三门峡众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94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2.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4730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4730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庆林   李勇  

 话:0564-7356865

 址:新城区江环北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30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