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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508-00005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5-08-05 15:10: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5-08-05 15:10: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非法占地被处罚后,若再次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情况法律适用分析
文  号: 词:

非法占地被处罚后,若再次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情况法律适用分析

2025-08-05 15:10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对于同一违法主体在曾被查处过的土地上继续违建的行为,是认定为新的独立的违法行为还是认定为原来违法行为的继续形态,一直存在争议。经查询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土地违法主体在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建设行为的法律定性,需结合处罚履行情况、土地性质恢复状态及违法行为的连续性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原土地违法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并且原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后(罚款已缴清、违法建筑已经拆除完毕、土地已退还),土地违法主体再次在同一土地上进行建设,其主观上具有新的违法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新的建设行为。尽管土地曾因违法占地被查处,但是原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意味着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纠正,违法状态已经消除。因此,新的建设行为独立于之前的违法行为,此时,违法主体再次进行占地建筑,显然构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应视为新的土地违法行为。

二、原土地违法主体之前的违法占地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并未彻底消除(罚款未缴清、违法建筑未拆除完毕、土地未退还),原处罚决定还具有效力,应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置。即使之前受到了行政处罚,土地的违法占用本质并未改变。新的建设行为只是在原有违法状态基础上的进一步延续,并非完全独立的行为。例如,违法主体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虽经处罚但未退还土地,又继续建设,其违法的连贯性较为明显。而且,如果之前的处罚决定未得到完全执行,那么整个违法状态在法律意义上仍在持续,后续的建设行为不应被割裂看待,若后续建设超出原处罚范围(扩建面积),行政处罚机关需对新增部分重新调查,与原未执行的处罚与新增违法行为合并处置,做出补充行政处罚决定或执行文书统一解决,合并处置需避免“一事不二罚”,注意法律程序衔接。


结论:是否构成新违法行为或持续违法,关键区分标准在于原处罚是否实质履行完毕、土地性质恢复状态及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综合判定。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土地历史用途、处罚执行效果及新建设合法性,避免以“一刀切”方式处理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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