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25年5月,金寨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超出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违法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等。
2025年7月25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暨听证告知书》(金自然资罚告〔2025〕19号)送达金寨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金寨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金寨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将违法占用的574.1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并处违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861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86121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庆林 梁娜娜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