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筑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025年3月,金寨筑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经用地审批,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其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建设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金寨筑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152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2.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计915600元。
履行方式:你公司应当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将罚款915600元缴至金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金寨县政务中心一楼(金梧桐创业园),开户行:金寨县农商行,账号:200000742816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庆林 李勇
电 话:0564-7356865
地 址:新城区莲花山路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