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自然资源 > 用地审批
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603-00026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批复,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用地审批 发文日期: 2026-03-23 15:14:01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6-03-23 15:14:01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红岭秘境溪降挑战营项目材料堆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文  号: 词:

关于红岭秘境溪降挑战营项目材料堆场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2026-03-23 15:14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六安六边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红岭秘境溪降挑战营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金寨县槐树湾乡板堰村境内临时用地22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051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建设用地247平方米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用途为材料堆场。使用期限为2026323日至2028322日。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完成后向我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等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建设单位需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不得影响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命安全,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对于堆弃区域要加强安全管控,不得发生泥石流、坍塌等地质灾害,确保安全。

七、请你单位自收到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3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