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4647/202606-00001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发展规划
内容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日期: 2026-06-02 10:16:21
发布机构: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6-06-02 10:16:21
来源单位: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设立矿业权吗?
文  号: 词:

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设立矿业权吗?

2026-06-02 10:16 来源: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2025年8月出台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也就是说,只要对永久基本农田不造成损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是可以设立矿业权的,主要是指战略性矿产资源,也包括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


近日,自然资源部在有关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


关于明确非战略性矿种范围由于非战略性矿产种类丰富,不同的开采方式对耕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难以列举。在政策执行中,除地热、矿泉水外,其他非战略性矿产(如一些地方反映的岩盐矿),由各地结合采矿工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把握,经论证不会对永久基本农田造成损毁的,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关于战略性矿产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的具体规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置。在具体用地时,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临时用地方式用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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