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可以设立矿业权吗?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允许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经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近日,自然资源部在有关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问题:
关于明确非战略性矿种范围。由于非战略性矿产种类丰富,不同的开采方式对耕地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非战略性矿产”难以列举。在政策执行中,除地热、矿泉水外,其他非战略性矿产(如一些地方反映的岩盐矿),由各地结合采矿工艺、地质条件等实际情况把握,经论证不会对永久基本农田造成损毁的,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关于战略性矿产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设置的具体规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置。在具体用地时,符合《矿产资源法》规定的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可以临时用地方式用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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