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综〔2020〕8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助推器”作用,着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大豆、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省政府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经办机构。根据市组织的统一招标结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作为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共同承办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保险业务。
(六)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七)赔付责任。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四、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5-25%、县财政补贴5-15%,养殖场(户)承担20%。
(三)森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50%、省财政补贴25-40%、县财政补贴10-25%,林户承担0-20%。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要积极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具体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保险,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业保险。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乡镇政府和各保险经办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四)规范展业承保。要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养殖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要及时发放到户;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五)规范保险理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例规定,严格执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工作时效,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到户(一卡通),全面取消赔款代支付环节;同时要加强理赔支付资金监管,着力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和农户满意度。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站(点)建设、展业承保、查勘定损、赔款支付、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严肃查处违反投保自愿原则、强制农民投保行为,严厉打击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完善考评机制。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考评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价、信息宣传、监督检查、理赔兑现率、全部农险赔款直接支付和经办机构考评制度建立等情况作为民生工程考核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金寨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