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财发〔2017〕9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农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着力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晰、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标准严格、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纪律严明、罚劣奖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验收范围、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 验收范围包括当年竣工的国家农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第五条 验收主要内容是农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验收职责划分:
(一)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农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制定《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各地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二)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农发机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负责全市农发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对县级农发机构开展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三)县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开展农发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农发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
市、县农发机构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验收依据、条件及方法
第七条 验收依据及条件
(一)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及省农发有关政策、制度及实施办法等;
2.国家农发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3.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4.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其相关批复等;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2.各单项工程(措施)验收符合要求,能够正常运行;
3.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已整改落实;
4.项目建设投资按规定报账支付;
5.项目工程移交管护单位及责任已明确;
6.项目档案资料齐全,验收准备工作已完备。
第八条 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验收时限、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验收时限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及时向县级农发
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县级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做好本级负责的项目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及时向市级农发机构提出土地治理项目验收或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复核申请。
市级农发机构在接到县级农发机构项目验收或复核申请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复核工作,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省农发局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省农发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市、县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制定验收方案。市级农发机构根据制度规定,成立验收组,明确工作办法和要求,落实验收工作责任。
(二)安排验收人员。验收组长由财政局分管负责人或者农发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及专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验收组织单位须做好验收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主要验收内容与事项应予记录或摘录,编制验收工作底稿,由被验收单位签字确认。验收组应就验收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事项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
(四)督促问题整改。认真梳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等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整改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做到严格验收与认真整改相结合。
(五)提交验收报告。现场查验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六)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具体由负责验收的农发机构审定下达,并报上级农发机构备案。“合格”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严格执行农发政策和有关规定;按批复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工程和设备达到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有据可查,完成项目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使用合规,报账及时;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项目与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归档有序。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项目:存在挤占、挪用、抵顶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未实行“三专”管理;土地治理项目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在禁止区域实施项目;在限制区域实施项目未取得相关部门论证同意证明材料;擅自变更项目类型;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建设内容;存在以旧顶新建设内容;超越权限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建设任务完成量低于批复计划的90%;对审计或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未整改到位;拒绝提供对账资料、原始会计凭证等项目建设相关档案资料。
(七)验收结果运用。负责验收的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项目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是作为实行“先建后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对“不合格”项目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项目方可通过验收。
(八)结果汇总上报。市、县级农发机构按省农发局项目验收工作要求汇总上报验收工作总结报告;省农发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上年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对验收工作的建议。验收报告所需附表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市、县级农发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验收工作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农发项目验收办法,制定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优化验收方法,创新验收方式,不断提高验收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验收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不得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与验收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与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省、市农发机构将验收结果作为农发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并作为综合因素法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农口部门实施的中央农口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相关农口部门组织开展,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农发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度项目验收起施行。省农发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发项目省级验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发综〔2012〕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