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
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金寨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金发[2017]14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行进场集中交易
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网上网下交易平台,凡纳入《金寨县集体资源资产集中交易目录》(以下称《目录》)内的所有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纳入平台管理,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组织交易、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集中交易目录以外的交易项目可以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登记后自主交易,也可自愿进入平台交易。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执行,加强政策宣传,不断规范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集中交易,凡《目录》内交易事项未进行公开集中交易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单位不得进行账面资产核销。
二、严格执行交易程序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遵循“村申报、乡审核、县监督”的原则。申请流转交易按“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质、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交易程序、受理时限、交易方式等信息要同步向社会公布。
2、分类指导,综合管理。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应实行分类指导、综合管理,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办[2015]19号)执行;
(2)林权流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1号)执行;
(3)“四荒”地使用权流转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执行;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执行;
(5)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按照《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执行;
(6)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
(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按照《金寨县农村宅基地流转办法(试行)》(金宅改组[2016]15号)执行;
(8)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按照《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意见(试行)》(金政办[2015]15号)、《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2015]13号)执行。
3、完善交易资料,规范档案管理。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三、全面规范流转经营权证办理
县政府统一核发的流转经营权证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唯一合法凭证,办理流转经营权证是规范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经营主体经营权的有效措施。所有集中交易项目必须统一办理农村产权流转经营权证,明确流转项目的类别、面积、年限、价格等详细信息,为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资料,防止以虚假流转骗取财政补贴。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办理流转经营权证的交易项目不得列入各类财政奖补支持范围。若因把关不严,发生虚报、谎报流转信息,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专案查处并追究部门责任。
四、加强流转费用及交易保证金收支管理
1、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开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金乡镇管理专户,用于各乡镇存储、兑付流转费用和交易保证金。流转费用和交易保证金由乡镇属地管理,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与县财政部门做好对接,协助乡镇将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费用并入“一卡通”发放管理。
2、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户一次性支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全部费用。
3、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分年度支付土地流转交易费用的,首次流转或新增流转面积须在办理流转经营权证前全额交纳当年流转费用;次年须在9月30日之前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资金管理专户划拨当年土地流转费用。各乡镇将兑付明细表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流转费用以“一卡通”形式拨付给农户。
4、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凡个体、企业业主流转集体土地,必须预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预交与年租金等额的保证金。土地流转保证金由乡镇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作为土地流转履约保证。流转到期完全履约并按时恢复、退还流转土地,乡镇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经营主体;如果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保证金将用于兑付农民的土地流转租金以及土地复耕等费用,流转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农民按合同约定向经营主体追偿。
五、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
县财政局、农发委要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的指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510号)要求,开展财务培训和财务专项检查工作,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核算水平。县金融机构要了解企业生产融资需求,跟踪监管经营主体“两权”抵押贷款专款专用。县农发委要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流转经营主体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作为争创国家、省、市、县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审核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收储金制度,在整合1000万资金作为“两权”抵押贷款不良资产收储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局要根据“两权”抵押贷款发放规模建立收储资金递增机制,以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县金融办制定收储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收储资金使用范围、补偿方式和代偿标准。全县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定期向县金融办报送 “两权”抵押贷款信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两权”抵押贷款,不列入收储资金收储范围。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单位,要落实农村集体资源集中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积极宣传引导农户、经营主体进场交易,严格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则等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县农发委、林业局、住建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目录》内集体资源资产进场交易活动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监察部门要加大集体资源资产交易活动中各类违规违法交易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健康有序。
附:《金寨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集中交易目录》
金寨县农村集体资源资产集中交易目录
类别 |
项目内容 |
范围说明 |
农村资源性资产 |
(1)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
未发包到农户的村、组集体林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
(2)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 |
未发包(预留)的集体土地,集体示范基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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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
集体所有的水库、塘、堰、坝等水面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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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 “四荒地”使用权 |
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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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获得《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准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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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发包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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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 |
发包到农户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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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性资产 |
(1)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
村组集体企业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财政和集体资金投入形成的各类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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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类知识产权 |
集体拥有的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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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型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
大型农机具、仓储、养殖、检验检疫、灌溉排水、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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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经营性资产 |
(1)农村集体房屋及附属物 |
村级组织办公用房及办公设备等 |
(2)教育、医疗、文体设施设备 |
村级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广场、健身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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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
农村集体水利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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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确定的其它集体资源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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