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0日
金寨县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政府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县财政局,纳入县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家、省、市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县属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或者县级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县属企业在向县级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县财政局。
第八条 县属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县级预算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的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
县属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按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2016年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20%,自2017年起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每年提高2.5个百分点,确保到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交公共财政的比例提至30%。
第十一条 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县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县级预算单位、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商县级预算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 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
(一)县级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上报的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县财政局在收到县级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三)县级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县属企业依据县级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将应交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七条 县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对已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县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属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县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县财政局、县级预算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兑现奖惩。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预算单位对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现、上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属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
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
2.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
(附件表格较大无法网页展示,请下载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