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县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金寨县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扶贫和移民搬迁,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切实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的撬动作用,结合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建房是指经批准同意,在全县集镇、规划布点村庄内按统一规划新建的房屋。用于抵押的新建房屋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设定抵押的农村居民新建住房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受理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后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做出的承诺;
(四)抵押人及新建住房共有人应出具愿意以新建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五)受理银行业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为主要抵押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辅助抵押物。
第六条 贷款主要用于农村居民新建房屋支出。
第七条 贷款使用期限一般控制在8年以内,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实际贷款额度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协助银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年期贷款利息的20%贴息。
第九条 贷款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三种还款方式,提前还款不收违约金。
第三章 农村居民建房抵押基本规定
第十条 农村居民新建房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同一权证上的所有产权应全部设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权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未放弃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人贷款债务履行完毕后,受理银行应配合借款人及时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章 债权实现
第十四条 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当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将抵押资产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拍卖、变卖、有偿流转等方式处置。
第十五条 抵押物处置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无法处置,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当抵押物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能实现处置的,由县农村资产收储中心依法收储,以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偿还。
第十八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益,在处置抵押物期间借款人所在乡镇政府负责解决借款人的过渡安置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抵押贷款经办受理银行为县农商行、县农业银行、徽银村镇银行、江淮村镇银行,鼓励其它商业银行积极参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