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1604-00003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6-04-11 15:44:27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6-04-11 15:44:27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2016年4月11日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16〕6号 词: 农村居民、购房、担保贷款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4-11 15:44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1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支持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1


金寨县支持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是指县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向本县农村居民在县城新区(含现代产业园区)或乡镇集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县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县农业银行、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免收担保费用。

第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县城新区(含现代产业园区)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乡镇集镇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提前还款免收违约金。首付比例为30%(含)—40%的,利率按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9.8折执行;首付比例为40%(含)—50%的,利率按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9.5折执行;首付比例为50%含)以上的,利率按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9折执行。

第六条  相关银行在办理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时,要简化收入证明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收益等可列入收入来源声明。贷款人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等方式还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和相关银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村居民提供组合贷款。

第七条  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担保贷款出现违约时,贷款银行应及时会同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向借款人追偿;经追偿仍无法收回并形成贷款损失时,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按55对贷款损失(含逾期罚息)进行分担。

第八条  县财政、国土、扶贫和移民部门对进城入镇购房农村居民享有的易地扶贫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宅基地退出等政策性补助资金,安排不低60%的部分用于购房首付。

    县财政部门通过差异化财政贴息等措施,鼓励在册贫困户到城镇购房。对在册贫困户在县城新区(含现代产业园区)购房的担保贷款,5年期以下的县财政给予贷款利息的35%贴息,5年(含)以上—10年以下的县财政给予贷款利息的25%贴息;在乡镇集镇购房的担保贷款,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年期贷款利息的20%贴息。

第九条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处置抵押房产,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不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牵头,县财政、金融、国土、扶贫移民、房管等部门及政策性担保机构参加,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会商,解决农村居民进城入镇购房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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