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用村〔2021〕2号
各乡镇党委,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工委,县直有关单位党组织,有关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金寨县党建引领信用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8月30日
金寨县党建引领信用村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强化财政政策对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的支持,落实地方政府优化信用环境责任,根据《金寨县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金信用村〔2021〕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是指银行机构运用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成果向信用主体发放的各类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党建引领信用村不良贷款代偿风险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在我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参与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我县境内根据《金寨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评价办法》评定的信用户、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信用村。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金寨县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共同负责,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安全高效。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每年筹集安排1000万元,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即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安排与绩效评价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公司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补偿意见,监督指导做好风险补偿工作;
(二)人民银行金寨县支行负责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督促引导,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投放;
(三)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负责指导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业务,动态监控不良贷款率,支持银行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不良容忍度;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银行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贷款信息;
(二)每月5日前将上月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发放情况报送至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要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贷款本息,并书面告知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和担保公司;
(四)尽责开展已代偿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代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及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担保公司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基金安全负责;按规定及时向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报送风险补偿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及管理意见建议;
(二)与银行机构签署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专项担保合作协议,并及时做好代偿工作;
(三)对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下(含)的免收担保费,单户贷款30万元以上的费率不高于0.5%;
(四)对银行机构和信用主体的贷款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 代偿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确认为不良的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根据专项担保合作协议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代偿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机构。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银行机构党建引领信用村不良贷款本金部分按“新型政银担”模式进行代偿,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银行机构。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在收到担保机构代偿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诉讼追偿程序,并及时向担保公司反馈追偿情况,提供相关追偿材料。
第四章 补偿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已代偿的党建引领信用村不良贷款,向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营业执照;
(三)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业务统计台帐;
(四)发生代偿贷款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依法诉讼追偿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相关资料;破产清算报告;自然人死亡证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和家庭贫困证明;自然灾害抵质押物灭失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金寨县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对担保公司的贷款代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意见,报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县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将补偿资金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五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控制新增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新增贷款发放,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化解存量风险,且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再逐步恢复新增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最终追偿所得资金,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比例返还担保公司并最终返还至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条 各银行机构当年党建引领信用村贷款担保公司代偿上限[当年到期贷款本金×3%(代偿率上限)×80%]为2.4%;当年代偿上限达到2.4%后,担保公司暂停代偿,待银行机构追偿资金返还后可继续代偿。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金寨县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