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2201-00012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采购政策 发文日期: 2022-01-07 21:14:32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07 21:14:32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文  号: 词: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2022-01-07 21:14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财库〔2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市场主体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差异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2228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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