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共青团金寨县委要求核销部分
固定资产的批复
金财国资〔2022〕24号
共青团金寨县委:
你单位《关于要求核销部分固定资产的报告》(金青〔2022〕9号)收悉。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及《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金政办〔2008〕98号)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对部分固定资产作核销处理。本次固定资产核销范围为2004年入账的沙发3台计3000元,2005年入账的椅凳5件计530元,2009年入账的照相机(及器材)1台计3000元,2010年入账的铁皮柜1个计530元,2010年入账的立式空调1台计4000元,2010年入账的台式电脑1台计4000元,2012年入账的激光打印机1台计1290元,2013年入账的立式空调2台计8000元,2014年入账的票务打印机1台计1600元,2015年入账的台式电脑1台计3850元,总计29800元。以上固定资产因使用时间长久,现已损坏不能再用,故批准你单位对其作报废处理。
二、该批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理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对相关资产数据进行核销,并同步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确保账账、账卡、账表一致;同时,该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完后,若有资产处置收入,请将收入全数上缴县非税局,以缴入县国库。
金寨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