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1511-00001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5-11-21 08:59: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5-11-21 08:59: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废止
生效时间: 2015年11月21日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15〕205号 词: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1-21 08:59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15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1

 

金寨县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农业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财农〔20151387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扶贫和气象等部门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资金支付遵循“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核算、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方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四条  农业财政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套取。

第五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农民个人的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发放;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制度执行,资金通过国库直达物资供应商或工程劳务中标方。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做好资料审核及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达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财政资金指标,及时通知分解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性质、用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经分管县长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资金计划,进行项目批复和资金计划下达。属于涉企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资金计划录入财政涉企管理系统,防止多头、重复立项。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施工合同(协议)等进行项目建设,并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报账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单、决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农业财政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或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除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农业财政资金不得申请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指标核对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县财政部门不得在项目主管部门未提交支付申请、突破财政资金指标、实施方案之外的情况下拨付资金。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农业财政资金支付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县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请项目招投标及物资采购。

(三)负责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支付。

(四)负责提供有效、真实、完整、合法的项目支付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

(五)负责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建立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台账,并将项目管理和报账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资金计划,下达批复文件。

(二)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

(三)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报告。

(五)负责审核、审批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

(六)负责在可用资金指标范围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支付,并进行农业财政资金财务核算。

(七)负责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负责建立健全农业财政资金会计、项目档案,并对档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财政资金收支备查账管理和指标控制。

(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审查项目工程预(决)算。

(三)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财政资金财务核算、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四)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作为下年度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县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要对农业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要对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县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细则、方案中涉及农业财政资金支付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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