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金寨县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金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有效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六安市级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试行)》(六政办〔2018〕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金寨支行、工商银行金寨支行、农业银行金寨支行、中国银行金寨支行、建设银行金寨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金寨支行、徽商银行金寨支行、金寨农村商业银行、金寨徽银村镇银行、金寨江淮村镇银行。
本办法下发后,新设立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满一个完整经营年度的纳入考评范围。
(二)县级融资担保机构:利达融资担保公司、省担保金寨分公司
(三)县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金寨支行、六安银监分局金寨办事处、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考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为主、定量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评期限
考评期为一个完整经营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对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标准
(一)定量考评(90分)
1.新增贷款(25分)。未完成考评年度指导性目标80%的,不参与考评。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25分;每高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目标任务10个百分点扣2.5分,最多扣5分。
2.新增实体经济贷款(25分)。以各银行考评年度净新增实体经济贷款(全部新增贷款额扣除新增政府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予以调整范围,下同)占该行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为考核依据,以全县平均比例为考核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得2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3.存贷比(20分,其中余额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10分)。分别以各银行考评年度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实绩为考核依据,以全县平均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为考核基数。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与考核基数持平的分别得5分,每高(低)2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减)5分。(邮储银行金寨支行计算存贷比时,存款额以自营存款额计算。)
4.落实政策情况(15分)。主要考核落实县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包括支持政府重点工程贷款、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两权抵押”贷款、“税融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增信类产品贷款、“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扶贫“劝耕贷”业务、文明创建工作等。上述各项贷款以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按各单项工作评分结果加权计分。
5.信贷风险防控情况(不良贷款率5分)。以各银行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较上年每下降(上升)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不良贷款率为零的得5分。
(二)定性考评(10分)
主要考评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持返乡创业、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分别选取10家以上企业开展调查测评,由县金融办组织10家以上县直单位开展调查测评,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进行折算。
(三)考评等次确定
1.将定量考评得分与定性考评得分累加,得出考评对象总得分。
2.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等次。
3.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重大风险事件的,取消评定资格。
五、对县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标准
(一)利达融资担保公司定量考评(90分)
1.新增融资性担保额(30分)。新增融资性担保额以年度指导性目标为基准(具体以市下达我县“4321”新型银政担业务指导任务为基准)。未完成考评年度指导性目标80%的,不参与考评。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30分;每高(低)目标1个亿加(减)1分,最高加5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2.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20分)。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以5倍为基准。与考核基准持平得20分,每高(低)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5分,低于3倍不得分。
3.融资性担保代偿率(15分)。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以5%为基准。与考核基准持平得15分,每低(高)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3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4.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5分)。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以30%为基准。与考核基准持平得5分,每高(低)5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5.续贷过桥资金周转率(20分)。续贷过桥资金以6次周转率为基准。与考核基准持平得20分,每多(少)1次周转率加(减)1分,最高加3分,低于3次本项不得分。
(二)省担保公司金寨分公司定量考评(90分)
1.新增融资性担保户数5户(40分,不包含存量户数)。与考核基期持平得30分,每增加(减少)一户加(减)2分,最高加10分,低于2户本项不得分。
2.新增融资性担保额5000万元(50分,指当年发生额)。与考核基期持平的得40分,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2分,最高加10分,低于2000万本项不得分。
(三)定性考评(10分)
主要考评利达融资担保公司、省担保金寨分公司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政策性担保公司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由县金融办从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随机选取10家以上开展调查测评,按百分制汇总计算分值并按满分10分进行折算。
(四)考评等次确定
1.将定量考评得分与定性考评得分累加,得出考评对象总得分。
2.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等次。
六、对县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考评标准
(一)考评标准(100分)
1.新增贷款(25分)。未完成考评年度全县指导性目标80%的,不参与考核。完成目标的,得基本分25分;每超目标进度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低目标任务10个百分点扣2.5分,最多扣5分。
2.新增实体经济贷款(25分)。以全县考评年度净新增实体经济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为考核依据,以上年该比例为考核基数。与上年持平的,得2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低)加(减)5分。
3.存贷比(20分,其中余额存贷比10分,新增存贷比10分)。分别以考评年度全县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实绩为考评依据,以上年全市余额存贷比和新增存贷比为考核基数。与考核基数持平的分别得8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
4.落实政策情况(15分,其中扶贫小额贷款5分,“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5分,政府年度交办的其它工作5分)。以县下达年度预期目标为基准,完成目标该项得满分,未完成该项不得分。
5.防范金融风险情况(15分,其中不良贷款率10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5分)。不良贷款率以全县不良贷款率考评年度实绩为依据,与上年持平的得8分,每下降(上升)0.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2分,最低本项不得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以当年新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为依据,未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并及时预警的,本项不得分。
(二)考评等次确定
1.对得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对得分低于90分且不低于80分(含80分)的考评对象,评定为“良好”等次;得分低于80分的考评对象,不予评定等次。
2.发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重大风险事件的,取消评定资格。
七、考评的组织和结果运用
(一)考评按照单位自评、抽查核实、评定测算、调查测评和县政府审定等程序依次进行。考评由县金融办牵头,县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县人行、金寨银监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承办考评的具体工作。
(二)考评指标以县人行统一公布的数据以及金寨银监办事处、县城投公司、县政策性担保机构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被考评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凡发现虚报相关考评数据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考评年度的考评资格。
(三)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考评对象,县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