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1906-00007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9-06-10 15:39:51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9-06-10 15:39:51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废止失效
生效时间: 2019年6月1日 废止时间: 2021年8月25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金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金财农〔2019〕114号 词: 财政资金、管理

关于印发《金寨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金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6-10 15:39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财农〔20191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因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对《金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金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定,并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扶贫局    金寨县发改委  

2019610日  

 

 

金寨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8727号)及《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扶办〔2018116号)《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7号)、《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财政清理收回支持脱贫攻坚存量资金、县域结对帮扶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定点帮扶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于脱贫攻坚的企业、个人捐款。

    第三条  扶贫资金安排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增强合力,精准发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乡镇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到村到户分类别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建立本部门、本行业分类别脱贫攻坚项目库;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本部门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扶贫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督促乡镇实施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全县分类别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年度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及整合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调研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扶贫资金监管。

    第八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等。

    第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各类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年度方案的审查确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县财政建立扶贫资金台账,将所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进入一个盘子,实行县集中审批、条块管理和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局根据县级和上级下达的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规模,按照脱贫攻坚年度任务提出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资金指标切块分配到相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只能用于特色产业、农村小型公益基础设施、提升贫困人口能力建设及雨露计划等。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统筹整合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脱贫攻坚资金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现行目标标准,主要围绕全县脱贫攻坚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不得安排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以及其他能形成资本性支出的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四)县域结对及社会帮扶资金。县外政府、部门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产业扶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方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要求。企业、个人捐赠无指定用途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主体:到村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直接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所扶持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及履行协议,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入股分红等程序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县、乡(镇)、村应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对扶贫项目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包括: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结果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程序。

(一)凡属于《金寨县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商品、劳务供应者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供货时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扶贫资金项目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理监管。

(三)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由乡镇自验后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二十条  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归档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资料,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专盒存放,资料齐全、分类科学。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及时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申请资金使用或拨付。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建立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金实行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报账(参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县级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编制决算清单;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工程决算价(财政投入部分)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要将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对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等,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问题整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项目督导,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项目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全县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未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或公示不到位的。

(三)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项目验收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验收项目的。

(六)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七)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八)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金使用建立绩效目标管理、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年度脱贫攻坚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乡镇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滞留1年以上和超期未支出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16237号)文件即日起作废。

 

 

金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皖财农〔2019327号)和中央、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切实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并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5%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五条  县级和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进行分配批复,即将审定批准后项目资金计划指标切块分配到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以及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围绕产业脱贫、四好农村路和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就业脱贫、教育脱贫(雨露计划)、金融脱贫(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等。

第八条  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安排、使用资金时,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救济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发放借款;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十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认真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两不愁三保障”“一安全现行扶贫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吊高胃口,严禁举债(不含地方政府债券)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第十一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过一年的结转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上缴县财政重新安排统一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直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编制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项目任务清单,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定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脱贫攻坚任务,拟定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再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分配、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各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和调度,定期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资金安排、落实和支出进度情况。

(三)县扶贫、发改、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林业、住建、人社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督导等工作。同时,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县直项目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项目建设任务,强化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按时报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规范项目资金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考核考评到项目。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到村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直接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所扶持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及履行协议,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入股分红等程序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按照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扶办〔2018118号)执行。

第十八条  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一经批复,乡镇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完工后,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由乡镇自验后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由县直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或使用。各乡镇和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参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执行),并按规定执行项目审计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并对工程决算价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补贴类资金一律通过县级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履行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绩效目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操作程序、加快项目施工和资金支付进度等,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督导,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工作督导。对在督导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全县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未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或公示不到位的。

(三)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项目验收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验收项目的。

(六)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七)资金管理不力,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八)绩效目标设定、监控不到位,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差、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扶贫档案管理不规范。

(十)其他需要追究责任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按照《金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金政办秘20182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原《金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72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61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