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农改办〔2016〕3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16〕1257号)和县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金政〔2016〕55号)精神,制定《金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2016年9月26日
金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为促进脱贫攻坚,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乡镇是项目实施主体和支出责任主体。县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上级资金补助情况予以支持引导。
第三条 一事一议资金是指中央、省、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一事一议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群众筹资、村集体资金、社会捐助等项目资金全额进入乡镇一事一议专户,实行集中管理、专账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到中标单位。
第六条 一事一议资金实行乡镇专项报账制,且报账资料要完整。一事一议报账资料: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验收单据、增减工程量审批表、决算报告或决算表等。严禁出现虚假资料套取、贪污项目资金等现象。
第七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根据县制定的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的一事一议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规划、立项申报、批复实施、增减变动、验收决算、报账核算、档案管理、绩效评价、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等制度办法,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一事一议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负责向乡镇分配和下达一事一议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乡镇的一事一议资金。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按照乡镇农业人口、财政状况、当年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贫困村数量、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采用规范的办法分配一事一议资金。
第十条 乡镇要按照当地村级公益事业实际情况并结合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要求,合理安排使用一事一议资金。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部门应将县级财政提前告知的一事一议资金预算,全额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收到上级一事一议资金后,连同县本级的一事一议资金,及时下达乡镇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考核评价实行乡镇自评和县级统一评价相结合。乡镇自评情况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对各乡镇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分配或奖励一事一议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开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乡镇绩效评价依据。同时,在年度结束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年度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对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一事一议资金管理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各乡镇财政部门应将具体管理细则和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2529号)》和县综改办《关于修订<金寨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金综改办〔201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