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042/201711-00003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7-11-21 08:51:52
发布机构: 金寨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7-11-21 08:51:52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废止失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2021年8月25日
名  称: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寨县县级公立医院化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财社〔2017〕482号 词: 公立医院、债务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寨县县级公立医院化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21 08:51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财社〔2017482

 

县级公立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化债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金寨县县级公立医院化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卫计委    

20171120    

           

金寨县县级公立医院化债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化债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和《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金政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结合县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债资金,是指由县级公立医院筹措及各级财政奖补用于偿还非流动负债的资金。

第三条  化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使用规范、及时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化债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公立医院按不低于当年医疗收入的5%提取偿债专项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偿债贴息补助资金及专项化债奖补资金;

(三)公立医院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剔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后,提取的偿债资金,其中: 省财政补助县级公立医院零差率资金按不低于50%比例安排;

(四)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优先用于偿债的公立医院结转结余补助资金;

(五)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收入安排用于偿债的资金;

(六)其他偿债资金。

第五条  化债资金用于偿还公立医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二类和三类长期存量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公立医院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第六条  化债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偿还公立医院流动负债;

(二)偿还公立医院违规举债;

(三)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化债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根据审计锁定存量账务,县财政局设立公立医院偿债资金共管账户,对各渠道安排的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县级公立医院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在医疗收入中计提偿债专项资金、从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的偿债资金、优先用于偿债的公立医院结转结余补助资金、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收入安排用于偿债的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化债资金等化债资金的收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债务贴息补助资金、专项化债奖补等化债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严明化债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一院一策”化债方案,按时、足额筹集偿债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化债资金监管,建立化债资金台账,实行化债销号管理,及时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第十一条  县级公立医院偿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加强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确保化债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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