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7〕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相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农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环保局
金寨县农发委
2017年5月16日
金寨县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财建[2017]430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奖补对象。资金奖补对象为年利用秸秆10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含1000吨)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农作物秸秆发电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农作物秸秆发电实施财政奖补的意见》(财建〔2014〕958号)规定执行)。
(二)奖补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饲料化、秸秆制气、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
(三)奖补原则。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与秸秆实际收购利用量挂钩,多用多补,分档奖补。奖补资金拨付使用应与企业农作物秸秆收购结算票据吻合。
(四)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分别按照50元/吨、40元/吨、30元/吨的标准进行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
对年利用农作物秸秆(在自然含水率以内)1000吨以下的企业,参照上述标准通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补助。
(五)奖补依据。县环保局在每年3月20日前与企业签订秸秆收购利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义务,并对年度秸秆收购利用量及财政奖补条件和标准等进行约定。
(六)资金下达。县财政于上半年将不低于70%的协议奖补资金预拨到企业。
(七)资金清算。每年12月底前,获得奖补资金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应将年度秸秆收购利用情况报环保、农业部门,环保、农业等部门通过联合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企业当年实际收购利用秸秆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当年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预拨清算金额情况,在市县两级环保、农业部门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环保、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产业化利用工作,对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秸秆收购利用量等数据的统计核实,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分配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各乡镇及秸秆利用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农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